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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高风险等级以下的企业由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查

企业资质、落实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执行标准等情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50%

2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5%

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人员健康管理、环境管理、餐具消毒管理、索证索票及台账、专间管理、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场所设施设备管理、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等情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10%

4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10%

5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1.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卫健委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10%

6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30%

7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

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及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由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查

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参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10%

8

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1.《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由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抽查。

1、药品使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仓储情况、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参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2、医疗器械使用检查:经营企业资质、产品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是否统一管理,进货记录,是否按规定验收,储运条件等,参照总局第18号令。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15%

9

压力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期检验、检验标志

现场检查

80%

10

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期检验、人员资质、使用登记证

现场检查

80%

11

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标志

现场检查

100%

12

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器具强制检验情况

现场检查

85%

13

建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生产

现场检查

85%

14

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现场检查

80%

15

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生产

现场检查

80%

16

建筑工地以外的起重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期检验、人员资质、使用登记证

现场检查

80%

17

压力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期检验、使用登记证

现场检查

80%

18

厂内机动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期检验、人员资质、使用登记证

现场检查

80%

18

3c认证

《认证认可管理条例》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c认证

现场检查

80%

20

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

现场检查

80%

21

企业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等

 5%

22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1.5%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5% 

24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四)联系方式等信息;(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1.5% 

25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5% 

26

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等

2% 

27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一)依法无须经前置性行政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已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实地核查

 3%

28

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实地核查

3% 

29

广告经营行为

1.《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2.《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3.《广告法》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4.《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内容和广告行为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10% 

30

指导商标使用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行为;”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标专用权使用管理行为

实地抽查、网络抽查等

5% 

31

合同行为的行政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合同是否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内容,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2% 

32

对投诉率高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投诉率高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进行调查取证、处罚。

实地核查将随机抽检商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5% 

33

对农资市场的专项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农资市场的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10% 

34

军服销售企业的专项检查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军服销售企业的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50%

35

公司

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公司法》第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事项的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10%

36

个体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10%

37

农专登记事项专项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农专登记事项的专项检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