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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公告】阿克陶县2024年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入学(入园)报名公告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199 主题分类
名        称 【报名公告】阿克陶县2024年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入学(入园)报名公告
主  题  词 招生入学(入园)报名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7-31 11:26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08-01 11:26
发文单位 教育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良好生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招生原则

(一)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条件和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跨片区招生,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确保片区内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应入尽入。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统一划分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片区,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各学校(幼儿园)同步制定具体招生入学实施细则,明确招生程序,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开招生信息、学籍管理;做好入学登记、材料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等工作。并接受县教育局招生入学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加强宣传力度,各学校(幼儿园)须在8月5日前,通过各种媒体、微信、QQ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公开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时间等,并张贴在本校片区内所有小区内的公示栏上,招生工作的各时间段原则上与本方案保持一致。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试行)》(新教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原则上要保障小学入学年龄满足“两个一致”要求,即:全县小学入学年龄保持一致、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年龄保持一致,凡是幼儿园毕业的学生全部升入小学一年级,且入学年龄不能超过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升入小学的需提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各学校(幼儿园)须在8月24日前,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结果。

二、招生对象及入学条件

(一)招生对象

在招生片区内常住的身体健康,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具体如下:

1.学前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招生原则,原则上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特殊情况无法入园的需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2.小学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招生原则,凡是大班毕业生升入小学一年级(注意: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但已毕业大班毕业的适龄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必须升入小学一年级,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升入小学的需要提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原则上入学年龄最大不超过7周岁。

3.初中阶段。按照免试就近、片区划分和对口直升相结合的原则,小学六年级毕业的适龄少年,升入初中一年级。

(二)报名登记与入学资格审核

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审核备案;进一步优化招生报名流程,提高服务水平。采取线上登记审核和线下确认入学资格(对提供资料不清楚和提供资料与学校家庭文化档案数据不一致的,可安排线下确认)的方式开展招生入学,避免人员聚集现象的发生。

(三)入学(入园)登记时间

线上登记时间:2024年8月6日至8月11日

资料审核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14日

教育局初审及反馈时间:2024年8月15日至17日

学校二次补录时间:2024年8月18日至20日

录取、公布和调剂时间:2024年8月21日

(四)招生方式:通过县教育局招生平台统一进行线上报名,采取线上登记统一审核和线下确认入学资格的方式开展招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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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名要求

1.具有本县常住户籍(2024年8月1日前迁入)的适龄儿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教育部门划定的学区、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

(1)适龄儿童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且户主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合法监护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招生片区内或招生片区内有房并实际居住的城区户籍。同一住址不能出现户号不同的2个或多个户籍。

(2)租住房屋的,需提供县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效租赁合同(2024年1月1日前做租房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县城户籍不得跨片区租房)。

上传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房产证、租赁合同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自治区《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暂住证),在所属片区学校登记入学。学校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条件。

提交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暂住证(含电子暂住证)(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

3.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保障。监护人具有稳定合法职业,在招生片区内有稳定的住所且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截至2024年8月25日满半年)的人员,依据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居住证明(说明居住时间、居住地址等,由社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视为有效)、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在城区内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房产证或司法公证有关资料>或连续单独承租住房<须提供社区<社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申请在招生片区内学校入学。

上传材料:(1)户口首页、父母户口页、适龄儿童户口页;(2)合法住所证明。①居住证明(说明居住时间、居住地址等,由社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视为有效);②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父亲或母亲>在城区内具有本人的合法房产<房产证或司法公证有关资料或连续单独承租住房<须提供社区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或住建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入学报到时需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原件、住所证明有关资料复印件)。

4.优待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5号)、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给予照顾。

5.保障特殊群体入学。一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20〕4号)、自治区残疾适龄儿童教育安置工作有关要求,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对重度失去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要做好关心关爱。二是依法确保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学生辍学,实现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任务。三是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入学政策:①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招生片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特殊原因没有监护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他监护人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③因特殊情况(无监护人等)由其他亲属托管或领养的,经所在村(社区)、乡(镇)核实有关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按就近入学原则安置。

(六)学位不足时,排序规则

1.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受伤或受到二等功及以上嘉奖表彰的公安人员子女、援疆干部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按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随班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优先录取。县教育局将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凡是认定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必须划分片区就近入学(含随迁子女、进城务工子女)。

3.按照义务教育法招生片区内的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录取。异地搬迁家庭子女,经所在村、社区出具证明后,享受与当地户籍同等的接受教育机会。

具体排序依次为房户一致(同等情况下根据监护人和学生在招生片区内落户时间进行排序;学位仍未能满足需求的根据监护人购房时间进行排序)、房户不一致(户籍在招生片区内,但房屋地址和户籍地址不一致)、有房无户(招生片区内有房的城区户籍)。

4.各学校要做好本片区内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保障(根据居住时间进行排序)。

5.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原则上就近入学。因学位不足无法实现就近入学的,学校初步审核并登记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筹协调解决(学校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因跨片区招生导致学位不足的由学校自行解决。

按照以上排序规则进行招生录取时,因学位不足,未能保障同等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时,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录取(按照方案要求邀请相关人员)。

(七)调剂原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按照规定进行录取,并对符合入学条件因学位不足未能录取的,根据提前确定的招生计划数,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进行调剂。各学校不得拒收调剂的学生。

(八)延缓入学办理程序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延缓入学申请表,由户籍所在片区学校、村(居委会)、乡(镇)审核盖章后,提供相关材料(包含医学证明)报备县教育局审核确认。

(九)其他注意事项

1.2024年8月1日后户籍迁入招生片区的人员子女。学校根据学位情况酌情考虑解决,如学位不足将按照原户籍地登记入学,入学(入园)后根据学校(幼儿园)学位情况申请转学。

2.转入的适龄儿童按照新生入学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办理转入手续。转学办理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9月1日至10月1日。

3.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多,同等条件下学位不足时。各学校(幼儿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开展招生录取,并将符合入学条件因学位不足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名单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因学校招生程序不规范,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由学校负责解释并解决。

4.各乡(镇)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与县城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同步进行,统一使用招生入学平台进行报名入学。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到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掐尖招生、变相招生,杜绝社会培训机构以各种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用原有的教学资源,科学布局现有的教学班,合理控制学校招生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出现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积极推动幼儿园大班不超过3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小班不超过25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县教育局对学校班额规模情况进行审核。

(四)坚持控辍保学不放松。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要将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同安排同部署,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及访惠聚工作队、村委会、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控辍保学方案,完善户籍信息比对和全面摸排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起始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入园)工作的实时监测和定期通报,坚决防止辍学反弹,要聚焦重点村、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决防止因疫、因贫、因病辍学,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强化责任,加强纪律,坚持招生便民原则,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招生,未经教育局同意,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发布招生广告。各学校(幼儿园)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由教育局统筹安置的学生。要制定负责招生工作的专人,畅通社会反映问题渠道,学校领导认真妥善处理涉及招生入学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申诉。要稳妥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和苗头。教育局会同纪检部门严肃处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和人员。要坚决持续严厉打击择校中介行为,对工作人员参与中介行为的,一经查实,列入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对招生履职不到位、证件审验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依纪依规从严追责;对伪造招生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私刻公章的个人和单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严格加强学籍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充分认识学籍是招生入学结果的体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切实做到在校生与学籍管理系统信息一致、在校生数与公安户籍一致。要严格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学生转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各学校规范信息采集,加强学生及家长信息保护,严格按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学生信息,开展辖区内招生防诈骗宣传,开展反诈骗宣传、学校讲座、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阳光招生致家长一封信”。

(七)进一步做好兵地学籍转接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兵团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1〕7号)文件,简化入学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凡符合转学条件,双方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任何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学籍转接进度。

(八)推行混班教学、混合住宿。各学校(幼儿园)坚持各民族学生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各民族学生混班混住,多民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各民族学生混合编班、混合编房,科学规划混班混宿学生比例,确保混班混宿的实际性与合理性。

(九)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公平,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周密谋划。要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举报咨询电话等,坚持“阳光招生”。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招生入学的政策要求,持续宣传“双减”等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宣传学校典型案例,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要着力宣传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资助政策,帮助解除后顾之忧。

附件1:阿克陶县2024年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片区划分表


附件2:阿克陶县延缓入学申请表


附件3:居住证明

阿克陶县2024年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范围示意图



阿克陶县教育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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