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办公地址:阿克陶县白山路5号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08-5722580 联系人:马依拉·亚生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阿克陶县机构改革方案》(克党室字〔2019〕3号)和阿克陶县委办公室、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阿克陶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陶党办发〔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阿克陶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农村安居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安居住房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定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三)贯彻执行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贯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 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贯彻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贯彻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城市建设设计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排水、供气、供热、生活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示范)乡镇的建设。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以及施工许可,招投标备案、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监督指导,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及执行并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后通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行业监管(行业主管)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将阿克陶县地震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阿克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阿克陶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