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
  3. > 正文

阿克陶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100 主题分类 其他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阿克陶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成文日期 2024-06-21 发布日期 2024-06-21
文        号 陶政办发〔2024〕15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国家标准,特制定了阿克陶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称“区划”)方案。

一、区划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适用范围限定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主要包括:新城区和老城区。

二、区划期限

本次区划实施期限时间为2024年~2028年。

三、区划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规范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94);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三)其他依据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3〕28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文;

《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文;

《阿克陶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阿克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0-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如表1所示。

表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昼间 /dB(A)

夜间 /dB(A)

0类区

50

40

1类区

55

45

2类区

60

50

3类区

65

55

4a类区

70

55

4b类区

70

60

五、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共划分了3个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5.09km2,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表

编号

界范围

面积(㎢)

1-1

东侧:北京路;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建设路;西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北侧:老城街。

0.52

1-2

东侧:G315,人民东路(江西大道),昆仑路,环城南路,帕米尔路;南侧:丰富路(规划名称),城镇开发边界线;西侧:公格儿路,人民东路(江西大道),北京路,建设路,文化路;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幸福路。

4.06

1-3

东侧:人民路;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群众路;西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0.51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共划分了2个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1.8km2,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表

编号

边界范围

面积(km2

2-01

东侧:公格儿路,人民东路(江西大道),北京路,建设路,文化路;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西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建设路,北大街,人民路;北侧:拜什坎吾斯塘水渠西岸。

1.16

2-02

东侧:城镇开发边界线,火车站;南侧:丰富路(规划名称),城镇开发边界线;西侧:帕米尔路,红旗路(规划未建),昆仑路,人民东路(江西大道),迎宾路;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0.64


(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4a类功能区划分:将阿克陶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已建成的8条城市主干路、15条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4a类功能区,以及将中心城区内阿克陶客运站规划区域内划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见表5、表6。

表5  4a类声环境功能区统计表(主要道路)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类别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类别

1

丰富路

(规划名称)

主干道

13

迎宾路(G315)

主干道

2

和谐路

主干道

14

北环路

主干道

3

光明路

次干道

15

南大街

主干道

4

光明东路

次干道

16

北大街

主干道

5

人民东路

(江西大道)

主干道

17

北京南路

次干道

6

人民西路

主干道

18

北京北路

次干道

7

幸福东路

次干道

19

昆仑路

次干道

8

幸福西路

次干道

20

帕米尔路

次干道

9

建设东路

次干道

21

白山路

次干道

10

建设西路

次干道

22

墓士塔格路

次干道

11

公格尔南路

次干道

23

创新路

次干道

12

公格尔北路

次干道


表6  4a类功能区划分统计表(客运站)

序号

名称

地址

备注

1

阿克陶县客运站

阿克陶县镇政府路86号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方法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

能区的距离为25m。还需要满足的其他要求: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相对于路面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对于高架桥或路面高于周边地面的道路,其旁边的临街建筑只有当高于高架桥路面或道路路面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才将该临街建筑面向高架桥或道路一侧至高架桥或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4)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

因楼房错落设置原因使其部分楼体探出临街建筑遮挡,则对于探出部分的楼体应按临街建筑对待,按照1)和2)的方法确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2.4b类功能区划分:将南疆(喀和)铁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与阿克陶火车站划定为4b类功能区,见表7、8。

表7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统计表(铁路)

序号

名称

起点~终点

备注

1

南疆铁路(喀和铁路)

县域范围内


表8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统计表(火车站)

序号

名称

范围

备注

1

阿克陶县火车站

火车站规划范围内

(不含前广场)


将铁路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致。若4a类声功能区与4b类声功能区相邻或交叉,则按照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其它规定: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和铁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交通干线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a.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b.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地段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c.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d.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地面段)边界指轨道交通用地范围,铁路以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为边界。

六、附则

1、“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息标准实施,即:昼间:8:00~24:00,夜间:0:00~8:00。

2、阿克陶县声环境功能区由阿克陶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3、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4、本区划方案,经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

附图: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