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经营类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43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18 18:30 |
发文单位 | 乡村振兴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2022年8月14日,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阿克陶县经营类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防止经营类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经营类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精神,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7号)、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阿克陶县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陶政办发〔2021〕15号)相关要求,结合阿克陶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振兴项目(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同时也为阿克陶县推进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九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经营类资产收益定义。主要为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的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经营类扶贫资产”)和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形成的经营类项目资产(以下简称“经营类衔接资产”)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股权、债权)等收益。
第二部分:经营类资产管理主体。按照资产权属划分,确权到村、到户、到乡镇的经营类资产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根据经营类资产类型和产业发展类别,相关行业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部分确权到相关行业部门的经营类资产,由该部门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一是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由该村村委会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二是确权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的经营类资产(产业发展)。资产所有权属于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经营类资产,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理管护主体责任,并做好风险防控。三是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原则上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要确权到村集体,村集体按照确权价值和资产类别入账和建立资产台账。四是规范经营类资产合同约定。需实行承包、租赁、托管、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由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三部分:经营类资产收益收支。
1、经营类资产收益率。经营类资产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经营收益、承包费、分红、租赁、托管(托养)、就业等收入。一是经营类固定资产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或直接分红收益、解决就业工资性收入、辐射带动创收等),原则上资产固定收益不低于3%,如提供用工岗位较多,带动就业收入较高(本地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比例达到8%以上),可适当减低资产固定收益,且不低于2%。二是扶贫车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租赁费结合实际就业人数适当收取,原则上不得低于0.2%收取。三是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实行企业或合作社集中托管代养,企业或合作社按照单位牲畜的投入价值,原则上以每年收益率不低于8%,如企业(合作社)提供用工岗位较多,带动就业收入较高(本地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比例达到5%以上),可适当减低生物性资产收益,且不低于6%。
2、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经营类资产形成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一是可将不少于5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脱贫户(监测户)帮扶资金;二是可将不超过2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维修维护资金;三是可将不超过2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一般户抵御风险资金;四是可将不超过1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村委会其他必要性支出;五是村委会根据村集体经济整体收入情况,在确保脱贫户(监测户)帮扶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将不超过5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可实施村级产业发展项目;六是村委会也可根据村集体经济实际情况,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可自行研究确定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比例(除村委会其他必要性支出比例外)。
3、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收取。一是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由村委会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二是确权到行业部门、乡镇的经营类资产(产业发展),由行业部门或乡镇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三是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要求执行;四是资产入股分红,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中应注明分红比例、分红形式、分红的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入股分红部分收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为两期收取。
4、经营类资产收益延期收取或减免。一是经营类资产收益延期收取或减免,资产收益属村集体的,经村“两委”“访惠聚”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研究认为确需延期收取或减免的,按规定程序可考虑延期收取或减免;固定资产租赁收益明确由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不包含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经行业部门局常务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研究认为确需延期收取或减免的,按规定程序可考虑延期收取或减免。二是落实有关规定,确需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阿克陶县相关规定减免、延期收取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的,严格按照“1.固定收益减免”和“2.固定收益延期收取”的要求,落实相关程序后方可执行。
5、制定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营主体每季度向经营类资产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提供资产收益台账和报表。一是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村集体统筹分配使用,严格执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二是确权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行业部门或乡镇统一收取,合理制定初步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到村(重点用于示范村、村集体收入较薄弱村);三是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由乡(镇)、村按规定执行。四是落实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使用,从经营性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管护费不得超过经营类资产租赁收益的3%。
6、资产经营收益账户管理。一是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二是直接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经营类收益。收取期间暂在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在由经营主体将资产收益转入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三是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收益,按规定执行;四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经营类收益,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后一并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方),将收益直接转入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四部分: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一是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产收益一律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二是直接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经营类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三是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收益资产资金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五部分:经营类资产收益禁用范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八条红线”及“负面清单”执行。
第六部分:强化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的监督管理。一是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管理。各乡镇要对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收益、分配全过程使用专门账目进行管理,每季度对经营类资产和经营收益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季度自查报告,向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定期报备;二是统筹分配的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管理。由行业部门(乡镇)管理和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和经营收益,要结合全县各乡镇、村级资产收益不平衡问题,一次统筹合理分配到村;三是经营类资产运营情况监督管理。行业部门、乡镇、村委会负责本单位权属范围内的经营类资产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四是做好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形成专项档案,长期存档备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
第七部分:经营类资产处置和盘活。一是经营类固定资产处置和资金盘活。原则上运营良好的经营类固定资产不予处置,确需对经营类固定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措施的,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必须在资产归属地通过网站、公开栏等便于群众和社会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二是经营类生物性资产处置和资金盘活。原则上经营运行良好的经营类生物性资产不予处置,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经营主体无法正常经营运行的,在确定保证经营性资产原价值和经营期间收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由产权归属部门(资产权属方)提出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
第八部分:责任追究。在经营类来资产和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如有侵吞、截留、套取、私分钱物、坑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营类来资产和经营收益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是阿克陶县乡村振兴项目(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工作任务明确。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任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阿克陶县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分类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对已完成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不再重复确权,继续加强管理;对扶贫项目资产及其他尚未确权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清查摸底和确权登记,纳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二是工作重点突出。针对清产核资、确权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工作方向。
三是责任分工清晰。《实施细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和村的职责,厘清了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的职责,形成各级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将乡村振兴项目(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良好局面。
四、解读机构
阿克陶县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王致鼎⠦nbsp;
联系方式:57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