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陶县经营类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21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8-14 |
文 号 | 陶政办发〔2022〕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县直各有关单位:
《阿克陶县经营类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克陶县经营类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函〔2021〕149号)精神,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州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7号)、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阿克陶县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陶政办发〔2021〕15号)相关要求,为防止经营类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经营类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实现长期保值增值,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阿克陶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营类资产收益定义
主要为2013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部分)的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经营类扶贫资产”)和过渡期内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涉农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形成的经营类项目资产(以下简称“经营类衔接资产”)纳入管理范围以下统一简称“经营类资产”。
经营类资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扶贫车间、机械设备设施、扶贫就业基地(商铺)、惠民超市、农贸市场、经营类旅游服务设施、经营类电商服务设施、经营类畜禽、经营类林果苗木、光伏电站和其他经营类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股权、债权)等收益。
经营类资产和经营收益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各行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经营类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经营类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可能落实到人和村集体。
二、经营类资产管理主体
按照资产权属划分,确权到村、到户、到乡镇的经营类资产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根据经营类资产类型和产业发展类别,相关行业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部分确权到相关行业部门的经营类资产,由该部门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同时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行业部门、各行政村的主要领导是经营类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好第一责任人作用,统筹做好经营类资产管理的全部工作。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统战部(民宗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要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做好管理的资金范围内经营类资产监督和管理。
(一)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村集体,由该村村委会承担管理管护的主体责任。根据村委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集体选择经营合作主体,相关行业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做好资产经营管理。
(二)确权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的经营类资产(产业发展)。为便于更好管理,资产所有权属于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经营类资产,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理管护主体责任,并做好风险防控。资产所有权在行业部门的资产收益权属于县所辖全部村(重点用于示范村和村集体收入较薄弱村);资产所有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资产收益权属于乡镇所辖全部村(重点用于示范村和村集体收入较薄弱村)。
(三)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跨乡村建设(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要确权到村集体,村集体按照确权价值和资产类别入账和建立资产台账。为确保管理管护到位,也可应充分考虑跨乡镇、行政村扶贫资产不均衡问题,可将跨乡村建设(联建)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主体确定为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做好风险防控。
(四)规范经营类资产合同约定。需实行承包、租赁、托管、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由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中应注明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管护义务、风险防控、违约责任和期满后归还方式、归还期限等内容。
三、经营类资产收益收支
(一)经营类资产收益率。经营类资产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经营收益、承包费、分红、租赁、托管(托养)、就业等收入。各行业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可根据经营类资产属性差异,充分考虑到资产固定收益、分红收益、租赁收益、解决就业、带动创收、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资产净值、评估价值、资产状态、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经营类资产收益比例。
经营类固定资产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或直接分红收益、解决就业工资性收入、辐射带动创收等),原则上资产固定收益不低于3%,如提供用工岗位较多,带动就业收入较高(本地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比例达到8%以上),可适当减低资产固定收益,且不低于2%。
扶贫车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租赁费结合实际就业人数适当收取,原则上不得低于0.2%收取。
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原值的8%,将使用扶贫(衔接)资金购买的入户类生物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牲畜、家禽),实行企业或合作社集中托管代养,企业或合作社按照单位牲畜的投入价值,以每年不低于8%的比例,给予受益户分红。将使用扶贫(衔接)资金购买的壮大村集体生物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牲畜、家禽),实行企业或合作社集中托管代养,企业或合作社按照单位牲畜的投入价值,原则上以每年收益率不低于8%,如企业(合作社)提供用工岗位较多,带动就业收入较高(本地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比例达到5%以上),可适当减低生物性资产收益,且不低于6%。经确定的资产收益率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二)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经营类资产形成的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经营类资产收益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益岗位开发及公益事业等。包括但不限于村级产业发展项目、扩大就业项目、村级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乡村振兴有关项目。
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合理分配比例,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1.脱贫户(监测户)帮扶资金。可将不少于5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因病因学因灾返贫或具有返贫风险脱贫户和监测户的帮扶和贫困残疾家庭救助;同时可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或临时就业岗位为脱贫户和监测户提供就业渠道。
2.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维修维护资金。可将不超过2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改善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环境整治等,以及对村级现有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3.一般户抵御风险资金。可将不超过2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事故和收入来源存在不稳定因素、有致贫风险的一般户家庭使用。
4.村委会其他必要性支出。可将不超过1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用于村委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必要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办公室办公用品和耗材,确需使用请单独列支记账)。
5.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村委会根据村集体经济整体收入情况,在确保脱贫户(监测户)帮扶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将不超过50%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可实施村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前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村级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村委会也可根据村集体经济实际情况,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可自行研究确定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比例(除村委会其他必要性支出比例外)。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由村集体研究确定分配比例,提出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复核认为,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会议确定后执行)。
(三)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收取
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由村委会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为保障村集体和受益户权益,收益收取按年为周期,收取时限应在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收取本年度资产租赁收益,也可根据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收取或分为两期收取。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收取,也可根据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10个月内一次性收取或分为两期收取。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合同(协议)双方均不得违反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和责任。
2.确权到行业部门、乡镇的经营类资产(产业发展)。行业部门或乡镇负责建设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确权到行业部门的由本行业部门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确权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由本乡镇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为保障村集体和受益户权益,收益收取按年为周期,收取时限应在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一次性收取本年度资产租赁收益,也可根据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收取。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一次性收取,也可根据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因素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收取。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做好监督,合同(协议)双方均不得违反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和责任。
3.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跨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要求执行。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明确到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资产收益,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并严格按照“2.确权到行业部门、乡镇的经营类资产(产业发展)”要求执行。
4.资产入股分红。将资产入股市场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双方要签订详细的“入股分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中应注明分红比例、分红形式、分红的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入股分红部分收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为两期收取。
(四)经营类资产收益延期收取或减免
1.经营类资产收益延期收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纳资产租赁收益或分红收益,确需延期收取的要充分考虑受益村集体和受益群众的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延期收取方案。
经营类资产收益属村集体的,经村“两委”“访惠聚”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研究认为确需延期收取的,可考虑延期收取。制定延期收取方案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延期收取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明确由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不包含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经行业部门局常务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研究认为确需延期收取的,可考虑延期收取。制定经营类资产收益延期收取方案,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执行。⠼/span>
2.固定收益减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主体经营运行困难,确实需要减免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不包含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要充分考虑受益村集体和受益群众的利益的前提下,提出租赁收益减免方案。
经营类资产收益属村集体的,经村“两委”“访惠聚”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研究认为确需减免的,可考虑进行减免。制定减免方案要遵循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减免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复核认为,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会议确定后执行)
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明确由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不包含经营类生物性资产直接分红收益),经行业部门局常务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联席会研究认为确需减免的,可考虑进行减免。制定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减免方案,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执行。
3.落实有关规定。确需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阿克陶县相关减免、延期收取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的,严格按照“1.固定收益减免”和“2.固定收益延期收取”的要求,落实相关程序后方可执行。
为保证村集体和受益群众的权益,在制定经营类固定资产租赁收益减免方案时,要结合不可抗力因素实际,调节年度间收益规模等方式,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可以考虑将减免的租赁收益分3-5年度,逐年补充收取,确保收益稳定,并与经营主体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既要支持保障经营主体持续运营发展,又要保证村集体和受益群众的利益。
(五)制定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营主体每季度向经营类资产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提供资产收益台账和报表。按照产权归属,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建立资产收益台账,确保收益落实到村、到人。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方案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由村集体统筹分配使用,经村“两委”“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按照本村实际提出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同意,报乡镇审核,并在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无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由村“两委”严格执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管理。
2.确权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确权到行业部门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由行业部门统一收取后,7日内上缴县财政国库,由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村集体经营收入和脱贫户(监测户)户数等情况会商,合理制定初步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到村(重点用于示范村、村集体收入较薄弱村),各村“两委”要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使用”要求合理分配使用。确权到乡镇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集体经营收入和脱贫户(监测户)户数等情况合理制定初步分配方案,15日内全部分配到村(重点用于示范村、村集体收入较薄弱村),各村“两委”要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使用”要求合理分配使用。
3.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跨乡村建设(联建)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收益,村委会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要求执行。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明确到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资产收益,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并严格按照“2.确权到行业部门、乡镇的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要求执行。
4.落实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使用。扶贫(衔接)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性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可开发扶贫(衔接)资产管理公益性岗位,设置“扶贫(衔接)资产管护员”,进一步提升扶贫(衔接)项目资产的管理水平,管护员是脱贫户或监测户的列入“1.脱贫户(监测户)帮扶资金”受益户中,管护员是一般户的列入“3.一般户抵御风险资金”受益户中。
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管护费不得超过经营类资产租赁收益的3%,当年剩余的部分在下一年度管护费中扣除,适当降低比例。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共同审议并形成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在乡镇和有关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资产经营收益账户管理
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由经营主体将资产收益转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2.直接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经营类收益。收取期间暂在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在由经营主体将资产收益转入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行业部门收取的经营类收益,要在7日内交县财政国库管理,分配按照“先到乡镇、再到村级”的原则,到村后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资产收益转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经营类收益,要在15日内全部分配到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资产收益转入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3.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收益。跨乡村建设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资金,村委会严格按照“1.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要求执行。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明确到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资产收益,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签订的合同(协议)负责按期收取,并严格按照“2.直接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经营类收益”要求执行。
4.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经营类收益。由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后一并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资产权属方),将收益直接转入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四、经营类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的财务核算,各乡镇、村可委托专业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或在各乡镇成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规范账务处理,加强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的监督管理。
(一)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经营类资产收益一律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接受资产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一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一扶贫资产收益”科目;发生维修、管护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一扶贫资产维修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一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年终计提折旧时,借记“经营支出一经营类固定资产折旧”,贷记“累积折旧”科目;年终收益分配时,借记“本年收益”,贷记“收益分配”;借记“收益分配”,贷记“公积公益金”成员股权分配科目。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严格核算,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二)直接到行业部门或乡镇经营类资产收益。经营类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资产收益分配时接受收益的村,根据资产收益范围参照“(一)单独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财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三)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收益资产资金。经营类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资产收益分配时接受收益的村,根据资产收益范围参照“(一)单独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财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经营类资产收益禁用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八条红线”及“负面清单”,经营类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以下范围:
(一)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基本支出(除文件规定的必要支出);
(三)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
(六)修建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七)弥补企业亏损;
(八)企业担保金;
(九)虚假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六、强化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的监督管理
(一)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管理。各乡镇要对单独到村集体的经营收益、分配全过程使用专门账目进行管理,每季度对经营类资产和经营收益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季度自查报告,向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定期报备。为确保经营类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由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联合考核评估单独到村经营类资产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的运行管护、资产财务核算、年终计提折旧、资产收益分配和收益财务核算等情况,形成固定资产的经营类资产,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二)统筹分配的经营类资产和收益管理。由行业部门(乡镇)管理和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和经营收益,要结合全县各乡镇、村级资产收益不平衡问题,一次统筹合理分配到村。为确保经营类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考核评估当年行业部门(乡镇)管理和跨乡村建设(联建)的经营类资产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的运行管护、资产财务核算、年终计提折旧、资产收益分配和收益财务核算等情况。
(三)经营类资产运营情况监督管理。行业部门、乡镇、村委会负责本单位权属范围内的经营类资产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监督管理台账。在经营类资产经营方出现严重运营困难、利润连续大幅度下降或持续亏损的,权属方(资产管护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全及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部门责令经营方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保证受益农户和村集体资产安全退出,降低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的损失。
(四)做好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档案管理。扶贫资产权属方(资产管护主体)要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使用方案、会议纪要、记录、资金拨付、图片和账单等材料进行存档,形成专项档案,长期存档备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检查指导。
七、经营类资产处置和盘活
(一)经营类资产处置
1.经营类固定资产处置和资金盘活。原则上运营良好的经营类固定资产不予处置,确需对经营类固定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措施的,要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必须在资产归属地通过网站、公开栏等便于群众和社会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处置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类固定资产,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保经营类固定资产处置符合市场定价、程序合规,并由产权归属部门逐级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经营类固定资产处置后所得的资金,由产权归属部门(资产权属方)上缴国库,由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依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需求,研究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建设。
2.经营类生物性资产处置和资金盘活。原则上经营运行良好的经营类生物性资产不予处置,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因素等特殊原因造成经营主体无法正常经营运行的,在确定保证经营性资产原价值和经营期间收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由产权归属部门(资产权属方)提出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置。
经营类生物性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处置后所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该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经村“两委”“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根据本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方可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认为,需提交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会议确定后执行)。
如经营类生物性资产权属村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使用处置后所得的资金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调剂用于本乡镇有项目建设需求的其他村使用。其他村村“两委”、“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根据本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方可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认为,需提交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会议确定后执行)。
如经营类生物性资产权属村、本乡镇都无法调剂使用处置后所得的资金。该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处置后所得的资金上缴国库,由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依据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需求,研究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项目建设。
八、责任追究
在经营类来资产和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如有侵吞、截留、套取、私分钱物、坑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经营类来资产和经营收益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