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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点抽查事项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比例和频次
8 国土局 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 【法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1998年2月12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使用、登记、变更、延续许可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山企业 1:80
对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征收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所称“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各种资金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拨款。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资权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出让目前搁置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投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三、为了适应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四级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需要,各地应对市(地)县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予以规范。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收取,不宜实行层居委托收取的办法。确需委托收取的,必须经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国家财政权入,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可不办理收费许可证,但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敦主要由中央和省两极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印制;省级及省级以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所用专用收据,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对采矿权价款收入的征收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山企业 1:80
对探矿权、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对探矿权、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矿山企业 1:80
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检查 【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法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用地面积与批准面积是否相符合,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施工。 实地检查,填写跟踪管理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按工程施工周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