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克陶县巡游出租汽车计程计价收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38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12:58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我县巡游出租汽车现行运价机制不能有效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我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保障巡游出租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价格进行调整成为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运价调整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价调整有法可依。
2.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运营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运价水平。
3.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运价调整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四、调整主要内容
由原来2元/人/趟次拼车运营转变为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
1.起步价:巡游出租车白天(8:01至22:59)起步价为5元/3公里,里程运价1.2元/公里,超出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1.2元,低速等待3分钟内免费,超出3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元;巡游出租车夜间行驶(23:00-8:00)起步价为5元/3公里,里程运价1.5元/公里,超出3公里后每公里加收1.5元,低速等待3分钟内免费,超出3分钟后每分钟加收0.5元。
2.回空补贴费:单程载客行驶里程超过10公里(不含10公里),按每车每公里计价费用加收50%空驶费。
五、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行为管理
为切实维护广大乘客合法权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未安装计价器等违规行为由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阿克陶县城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9日起执行
阿克陶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