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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283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成文日期 2013-03-22 12:21
文        号 陶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8-06-18 12:2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关单位:

近年来,灾害性天气呈频发、多发的趋势,气象灾害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推动我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促进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提高基层整体防御气象灾害水平,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气象局《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提升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2012年至2013年为启动推广阶段,到2013年底,各乡(镇、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开展面达到100%。2014年为规范巩固阶段,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开展认证单位进行规范,全县认证工作规范面达到100%,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由县政府应急办与县气象局联合组成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认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应急准备认证具体工作的组织开展,办公室主任由马玉成(兼)。

(二)制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气象局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指导和推动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开展认证工作。

(三)成立专家队伍。由县气象局组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各乡(镇、场)、各有关单位应急准备认证申报事宜进行技术指导和审查确认。

三、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场)、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开展认证工作计划,组织做好认证申报工作。

(二)鼓励社区、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县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认证。

(三)认证程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报县认证管理办公室复核,认证管理办公室将复核意见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县气象局向通过认证的单位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应急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抓紧安排落实有关认证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紧启动。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订认证申报计划,迅速启动认证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为认证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县政府应急办和气象局要联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培训,明确认证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推动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四)严格标准,规范运行。严格按照认证条件开展材料初审、调查评估、认证审核等工作,确保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马玉成电话:13899492303

                    0908-5722345

附件:1.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2.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试行)

3.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

4.阿克陶县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附件1:

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场)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组织各乡镇(场)、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1个或1个以上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受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并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经县应急办、县气象局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政府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给予相应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场)、街道、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认证对象

第三条 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场)、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街道办事处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各企事业单位、行业、个体实行自愿申报。

(一)阿克陶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商场、林区、库区、农贸市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大中型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矿区等;居民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五有”标准[注1]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乡镇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员。

(三)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屏、乡镇(街道)直通系统、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防灾减灾与应急指挥中心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注1]“五有”标准指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一年内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县防灾减灾与应急指挥中心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县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第四章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组成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的初审;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或电话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发送到认证管理办公室,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阿克陶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阿克陶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账、实地察看等。并按照附表2-4《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进行打分,得分95以上(含95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标志和证书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六章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认证管理办公室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七章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之日起生效。在认证失效前六个月,认证管理办公室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申请重新认证, 认证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标志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公示。

第九章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财产保险机构在认证达标的企事业单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时,保险费率中的个体风险评估系数可按低档套用;县、乡镇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组织表彰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章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 请联系县气象局(0908-5722345)

第十一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阿克陶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

(乡镇)

乡镇信息

乡 

 人

   面

通讯联系人:

主要联系点

姓 

固话/手机

应急准备现状(注:若满足则在□内打√)

□ 有气象工作分管领导

□ 有部门、乡镇、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

□ 有乡镇气象工作站并能发挥作用

□ 有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气象直通网络电子屏

□ 有气象协理员职位,有气象志愿者队伍

□ 按规定完成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

□ 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

□ 有4个以上气象科普村(其中1个气象科普示范村),人员密集区有气象科普窗

□ 有1个或以上气象灾害避难场所

□ 有1个以上农村气象监测站并正常运行

□ “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取得成效

乡镇申请意见

申请意见:

日期:

负责人签名:

调查评估及审核意见

评估意见:

审核意见:

日期:

日期:

签名:

签名:

附件4:

阿克陶县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标准及考核方法

内容

基本分

扣分方法

实得分

建有“五有”标准的乡镇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10

少一项扣2分

各乡镇气象工作站要有牌子,有班子,年初要有年度计划,年底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县气象局备案。

8

少一项扣1分

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乡镇有一名或以上的乡镇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有一名或以上的气象信息联络员。

8

少一项扣2分

有乡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

8

少一项扣2分

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6

没有则不合格

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防灾减灾与应急指挥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8

少一种渠道扣1分,通信不畅通扣3分

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信息窗等。

6

无渠道和设施扣3分

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或协助县气象部门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10

不上报不得分

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6

少一项扣2分

“部门、乡镇、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积极推进气象预警信息“进村入户”。

5

少一项扣2分

有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有2个以上的气象科普村,其中1个示范村。

10

少一个扣2分

遇气象灾害袭击,防御措施得力,应急准备工作到位,无重大人员伤亡,经济财产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15

酌情扣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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