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257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证明事项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10-15 19:52 |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所需证明材料 | 证明用途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1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4.《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在职职工: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①有效身份证件 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
3 | 出具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参保单位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查询打印医疗保险信息 | |||
4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
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62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回执单或其他异地居住证明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 | |||
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备案 | 用药处方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治特药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0号)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 《关于规范自治州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告知的通知》(克医保发〔2029〕37号) | ||
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1.医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清单 3.诊断证明 4.社会保障卡 |
证明医疗行为的真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
8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籍注销证明需要提供死亡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借记卡,身份证 | 证明医疗行为的真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9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怀孕四个月以上(包含四个月)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网上经办系统备案,出院结算时在医院端直接结算。产前检查一并按限额支付。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单位证明 3.生育报销后的结算单、医院收费票据 |
生育津贴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 ||
10 | 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手工)报销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医疗救助申请卡》 |
证明医疗行为的真实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1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书》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执业证书及相关医务资格证书 5.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6.医疗保险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负责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7.药品采购情况备案表 8.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9.按规定为所有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材料 10.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
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
1.《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零售药店以下工作人员须提供:①执业药师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人员提供药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品经营的品种清单(标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 7.零售药店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负责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8.按规定为所有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材料 9.零售药店(及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
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 | ||
12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定点医疗机构清算数据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八条 |
定点零售药店清算数据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
阿克陶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