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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62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74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6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 成文日期 2023-11-20 17:03
文        号 陶市监处罚字〔2023〕62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16:53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阿热曼便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X村X组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艾*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2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加马铁力克乡X村X组X号

2023年10月2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及红牛公司工作人员对阿克陶县阿热曼便民商店(3070)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冰柜上发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50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30806774CB)11瓶,下层货架12瓶,上述23瓶经红牛公司鉴定外包装与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生产的产品均有不同,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上诉产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供货商证照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陶市监食扣【2023】6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现场指认和询问得知,该店负责人艾*在加马铁力克乡阿*处购进上述假冒红牛,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证照,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及红牛公司工作人员对阿*经营的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假冒红牛,场所内12件红牛均为正规渠道购进,可以提供相应票据。当事人所销售的红牛无法提供进货及销售凭证,红牛1箱24瓶现场扣押23瓶,剩余1瓶已被其销售,因消费者是散客,无法召回。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红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阿热曼便民商店(3070)《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10月24日检查阿克陶县阿热曼便民商店(3070)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的事实;

3.2023年10月24日阿克陶县阿热曼便民商店(3070)负责人艾*《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的事实。

4.2023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及询问调查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5.2023年11月1日新疆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牛外包装与其生产的产品不同,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假冒红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144元;

3.没收假冒红牛23瓶。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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