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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49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737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49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 成文日期 2023-09-20 12:46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9-22 12:3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

住所(住址):新疆阿克陶县镇政府路X村X组牙格恰克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疆阿克陶县镇政府路X村X组牙格恰克路XXX号

2023年9月1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集贸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中发现买*销售的燃气器具1台无合格证,燃气器具上无“CCC”标识标志,买*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家用燃气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此案报局长立案审批后,由我局执法人员杨春霞、洪亮负责对此案展开调查。至2023年9月8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9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49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买*销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CCC)家用燃气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400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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