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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63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742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63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 成文日期 2023-11-20 16:50
文        号 陶市监处罚字〔2023〕63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16:4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万寿保健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XXXXXXXXXXXXXX住所(住址阿克陶县文化东路X院X号楼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文化东路X院X号楼XXX号门面

2023年10月2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移交线索,在阿克陶县万寿保健品店内发现“三无”产品105瓶,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万寿保健食品店进行检查,通过现场询问及负责人指认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分别为仁果酱250g10瓶、150g10瓶、石榴汁47瓶、旦卡尔片9瓶,苏仁江片6瓶,库克亚片4瓶,参达力片3瓶,马合拜热斯丸6瓶,吾西白片4瓶,坤多尔片4瓶,夏合太热片1瓶,克比热提片1瓶,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上诉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证照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陶市监食扣【2023】63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现场指认和询问得知,该店负责人阿卜杜吾普尔·莫敏在和田市的保健食品店购进上述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购进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证照,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进货查验记录。在调查询问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进货价,销售台账及销售价格,当事人口述除被扣押的食品外,其余的都被当事人销售了,一共销售了55元,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阿克陶县万寿保健品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10月25日检查阿克陶县万寿保健品店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证明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3年10月25日阿克陶县万寿保健品店负责人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4.2023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视频资料及询问调查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综合本案系该店首次违法,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5000元;3.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5瓶。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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