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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64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69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64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 成文日期 2023-11-16 18:17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64号 发布日期 2023-11-20 18:08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疗科满医药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X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9组102号15室

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阿克陶县疗科满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药品“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吗丁啉,批号NBJ160v的药品,2023年7月16日进货10盒,实际库存仅有3盒,已销售的7盒,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2023年11月3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陶市监责改〔2023〕47号)。该店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本局于2023年11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后。由我局执法人员热孜亚·吾不力、洪亮负责对此案展开调查。至2023年11月7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资格经营药品;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人关系,当事人身份事实;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个人身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64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疗科满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你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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