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52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687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52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10-30 17:56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52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17:4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阿克陶县铂金府美食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镇府路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铂金府美食厅(阿克陶县镇府路XXXX

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陶县铂金府美食厅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正在使用杂物电梯一台,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台杂物电梯有效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8月28日,经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至2023年9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阿克陶县铂金府美食厅的厨房操作间内使用的1台杂物电梯自2023年8月投入使用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检验,也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杂物电梯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现场拍摄照片;3.《询问笔录》;4.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5.杂物电梯产品合格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52-1号),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杂物电梯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杂物电梯及罚款处罚。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店铺存在贷款,经济上确实困难不小,从重处罚当事人店铺运行将无以为继,及家人身患慢性病。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未造成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受损等实际危害,所造成公众影响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1)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为达到行政管理目标,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秩序,促使当事人自我反思、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和警示,维护和遵守法律,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案情,我局决定给予减轻幅度内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1)的规定。适用从轻、减轻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杂物电梯,消除事故隐患;

2、处罚款19821.18元(壹万玖仟捌佰贰拾壹元壹角捌分)。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财政专户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