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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26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101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26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6-20 22:28
文        号 陶市监处罚字〔2023〕26号 发布日期 2023-06-22 22:2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阿克陶镇3村1组05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何贵成、依米尔艾山·阿吉、杨春霞开展联合检查,前往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商标、计量、质量联合检查,发现该市场主体将未注册的“白泉”商标标注为®,在其生产的“白泉”高效洗洁精上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白日开题”,在使用过程中,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综上所述,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生产销售洗洁精、洗衣液、洗衣粉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于当日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商标标签,对已生产的41桶洗洁精(其中“白泉®”20kg的高效洗洁精20桶,“白日开题®”20kg的高效洗洁精21桶)停止销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初委托乌鲁木齐一家印刷企业印制了一批(具体数字不详)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未注册商标产品外包装标贴,于2022年1月开始将该外包装应用于生产洗洁精、洗衣液等产品使用,并于当月起对外销售。2023年,因时间久远,2022年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通过查证2022年的1月--9月(10月--12月因疫情未生产)的财务报表显示营业收入628945.1元,除去成本共获利81816.09元,全部是通过销售“白泉”“白日开题”洗洁精、洗衣液、洗衣粉获得的。截至2023年5月15日被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当事人在2023年1月--4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洗洁精共计242桶、洗衣液共计2195桶,洗衣粉共计609袋。(其中:1320g的洗衣粉315袋,570g的洗衣粉294袋,5kg的洗衣液1273桶,2.5kg的洗衣液922桶,10kg的洗洁精76桶,5kg的洗洁精130桶,1100g的洗洁精10箱,),1320g的洗衣粉315袋按销售价计算货值(315袋×64元/件)20160元,570g的洗衣粉294袋按销售价计算货值(294桶×64元/件)18852元,2.5kg的洗衣液922桶按销售价计算货值(922桶×8元/桶)7376元,5kg的洗衣液1273桶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273件×15元/桶)19095元,5kg的洗洁精130桶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30桶×10元/桶)1300元,10kg的洗洁精76桶按销售价计算货值(76桶×20元/桶)1520元,1100g的洗洁精10箱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0件×92元/箱)920元,共计货值69187元。因2022年1月--9月的销售额共计628945.1元,按销售价计算经营额的方式,结合2023年1月-4月的销售货值,确定违法经营额累计为69187元。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698132.1元,其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营累计达698132.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5月15日对涉案的洗洁精成品规格20kg,总共41桶(其中“白泉®”20kg的高效洗洁精20桶,“白日开题®”20kg的高效洗洁精21桶)和相关规格标贴300张实施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5日检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时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工业产品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5月15日检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商标与使用商标不一致。

3.2023年5月15日检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照片4,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4.2023年5月15日,检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5.2023年5月23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法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6.2023年5月2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法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7.2023年5月25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提交的自治区短平快项目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自治区短平快项目的真实性

8.2023年6月2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1月-9月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法经营额达到628945.10元的事实。

9.2023年6月2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提交的2023年1月-4月销售台账4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法经营额达到69187元的事实。

10.2023年6月2日,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提交的4名员工脱贫户的证明材料5份,证明当事人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26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新疆白日开题洗涤用品生产有限公司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明假冒商标的来源、制作目的,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考虑到三年疫情给当事人的经营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同时,当事人属于自治区短平快项目,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带动4名生活比较困难的人员就业,在社会帮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私自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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