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47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103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47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9-13 22:37
文        号 陶市监处罚字〔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09-18 22:3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镇拱拜提艾日克村1组帕尔哈提买买提楼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吾**

身份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XX

8月28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门头店牌贴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盘炎、坐骨神经炎、腰肌劳损(腰伤)、肩周炎、肩周酸痛、肩关节加重、肩胛骨手关节发炎并变形、颈骨质增生、颈软骨增生、颈部运动不良、颈腱肌强直、关节炎、膝关节劳损、风湿性关节肿、受害性手脚冰凉等症状通过按摩、拔罐,TOP照射,泥灸,药蒸,强筋健骨恢复你的骨骼健康”等内容,经过现场检查,发现700份宣传单,内容与门头广告一致。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详细了解该店的经营情况,该门头和宣传单主要用于告知和相关服务销售,自成立以来就将上述内容悬挂于门头广告上,已有30多天。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将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盘炎、坐骨神经炎、腰肌劳损(腰伤)、肩周炎、肩周酸痛、肩关节加重、肩胛骨手关节发炎并变形、颈骨质增生、颈软骨增生、颈部运动不良、颈腱肌强直、关节炎、膝关节劳损、风湿性关节肿、受害性手脚冰凉等症状通过按摩、拔罐,TOP照射,泥灸,药蒸,强筋健骨恢复你的骨骼健康”张贴在门头牌匾上,并印制宣传700份,进行广告宣传。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过现场检查与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吾不力卡司木·艾山委托不知名的广告设计商,共花费1130元广告费用制作门牌广告,主要用于保健服务推销和骨骼保健服务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28日检查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2023年8月28日检查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印制的宣传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3.2023年8月28日检查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现场拍摄的门头宣传牌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4.2023年8月28日,检查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5.2023年8月31日,询问阿克陶县康源之家保健养生馆负责人吾不力卡司木·艾山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4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将其用于门头广告和印制宣传单进行宣传,其中涉及“肩周炎”“关节炎”“恢复你的骨骼健康”等用语,均属于医疗用语,目的是用于宣传、推销商品和服务,属于销售广告性质,擅自在其门牌上张贴“肩周炎”“关节炎”“恢复你的骨骼健康”等提示性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能够主动说明虚假广告的制作目的,因广告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不完善,无法查询广告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但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3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