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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23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210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处罚字〔2023〕23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5-19 22:22
文        号 陶市监处罚字〔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5-23 22:1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库尔干村920号楼1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

5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发现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门头店牌贴有“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经营者发现,该店未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定点相关资质,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致电县医保局进行核实,证实该药店办理相关医保备案手续,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详细了解该店的经营情况,该门头主要用于告知和相关销售,自成立以来就将“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悬挂于门头广告上,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案条件,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审批后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以来,将“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张贴在门头牌匾上,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经过现场检查与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委托其朋友,共花费1600元广告费用制作门牌广告,主要用于药品销售和其他经营的提示。为进一步核实该店是否具备城镇职工医保资质,执法人员以函的形式,请县医保局协助调查,根据医保局的反馈意见函,该药店不具备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的相关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

3.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经营者**《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4.2023年55日,检查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5.2023年55日,检查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现场调取的门头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6.2023年56日,协助调查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克州地区阿克陶县巴仁一分店是否具备城镇职工医保药店的资质,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23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明门头广告是用于宣传的,属于销售广告性质,在未取得“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在其门牌上张贴“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等提示性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明虚假广告的来源、制作目的,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能够准确说明广告费用的具体金额。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库。(凭本局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扫描二维码缴纳上述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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