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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10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82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10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6-01 01:02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6-05 00:5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号楼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022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5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号楼XXX号门面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进项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进门左手边洗头间左侧的货柜从内到外第一货柜,从下往上第二排发现273和外包装标签有瑕疵的化妆品(染发膏),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书,你店未整改经营标签有瑕疵化妆品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从喀什购进涉案化妆品,购进价格25元/盒,因为是使用单位不往外销售,只收服务费和产品本钱,总货值6825元,疫情放开尅们不就,以上产品还未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虽然完全配合我局调查案件,如实提供所有有关情况,但是当事人在收到我局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考虑当事人屡教不改的情况,决定不适用从轻或减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录像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2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3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10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申请,通过本局讨论,不更改告知书处罚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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