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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24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36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24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7-05 16:51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16:4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古***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3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巴仁乡古***村栏杆路XXX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执法人员对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员,检验报告:No:SBJ2365000083060014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经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GB17323-1998(附录A)标准指标:≤10;实测值:8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相关证据:

1.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瓶装饮用水现场情况。

2.对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生产销售瓶装饮用水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No:SBJ23650000830600144,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事实。

4.负责人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案件定性新疆沙依库力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电导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处罚款5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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