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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20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21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陶市监罚字【2023】第20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6-19 19:35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06-21 19:22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小红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北大街X院菜市场内摊子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9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和谐小区X号楼X单元XXX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5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克陶县小红水果店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XZJC230037-FB8877)。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阿克陶县小红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是从喀什疆南批发市场疏附县程青水果店购进,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共购进该批次香蕉6箱,购进单价:80元/箱,13公斤/箱,销售单价:7元/公斤。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确定本案货值为546元,违法所得为546元。此批不合格香蕉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地证明,至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相关证据:

经过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牛志伟、热汗古丽·托合提现场调查及当事人**所提供疏附县程青水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产地证明复印件1份,确认当事人阿克陶县小红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是从喀什疆南批发市场疏附县程青水果店购进,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共购进该批次香蕉6箱,购进单价:80元/箱,13公斤/箱,销售单价:7元/公斤。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毕确定本案货值为546元,违法所得为546元。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

案件定性阿克陶县小红水果店销售吡虫啉超标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超标香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6

2.对其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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