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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14号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786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市监罚字〔2023〕14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成文日期 2023-04-07 18:52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04-10 18:4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爱丽哈尼房地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址:阿克陶县团结北路X院X号楼商铺XXX室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76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团结北路X院X号楼

根据相关线索,新疆爱丽哈尼房地产有限公司20233月21日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外宣“新疆爱丽哈尼房产有限公司吉祥苑小区一手房销售部好消息,有抽奖活动,活动为时间:3月21日到5月1日”的售房促销活动。2023年3月22日下午,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新疆爱丽哈尼房地产有限公司吉祥苑售房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己中断了活动时间,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开展抽奖促销优惠活动,只将奖品摆放在现场,未按承诺时间进行抽奖促销活动,该公司未按促销活动承诺的期限开展抽奖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的规定,存在未按促销规定售房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

2.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促销活动宣传单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未按承诺时限开展有奖促销优惠活动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14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承诺时限开展有奖促销优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履行承诺的违法行为。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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