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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078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2-24 18:02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2-27 17:54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克陶县太白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XXXXXXXXXXXXXXXXXX

址:阿克陶县文化东路XXXX号附XX

法定代表人:克里*******

联系电话:186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玉麦乡库尼萨克村克孜力塔木路XXX号

2023年2月7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太白超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蘑菇、粮油等未明码标价,黄瓜、韭菜等未按要求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牌上黄瓜售价10元,卖价却是12元,韭菜价格公示牌上为8元,卖价却是12元。该超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

2.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未按规定注明蔬菜价格的公示牌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的认可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3〕3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从轻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店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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