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感谢干果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176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感谢干果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农产品质量 质量安全 标准 产品 成文日期 2021-11-18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2021〕059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19:13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感谢干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AAGXN5J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湖滨西社区10号楼113号门面

经营者:阿吉阿洪·阿西木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2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克陶县感谢干果店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NO:XZJC210076-FA3446)。通过对该店的检查,询问了法定代表人,调取了相关证据,香蕉于2021年9月10日购进,共购进10箱110公斤,进货价为1箱11公斤40元,除抽检2.1公斤外,其余107.9公斤均已销售,无库存,香蕉零售价为5元/公斤,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香蕉违法所得550元,该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认定为400元。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检验报告一份。

2021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05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经证据和询问得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香蕉未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照,未登记进货记录,未索取进货票据及农产品合格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255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8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