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蛋黄派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15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蛋黄派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超市 合格 食品 成文日期 2021-09-14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050号 发布日期 2021-09-14 18:16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买提江·依达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自治区核查处置:阿克陶县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赛尔合扎蛋黄派(糕点)、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于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1650011690233412);经查该超市于2021年6月8日,购进赛尔合扎蛋黄派40袋,40袋均已售完,无库存;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供货方相关资质、生产企业相关资质,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品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告知该超市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蛋黄派”,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已售产品立即召回。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及原料采购记录》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供货方《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案件定性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蛋黄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蛋黄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证照资料、进货单据及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表明当事人对该产品不合格情况不知情,如实供述进货来源,主动召回涉案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14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