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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15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超市 合格 产品 成文日期 2021-09-28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051号 发布日期 2021-09-28 18:14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买买提江·依达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自治区核查处置:阿克陶县家泰富综合超市,销售葵花籽、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GC21650011690233413),经查该超市于2021年07月01日购进葵花籽20千克,20千克现均已售完,无库存,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相关资质,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品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葵花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2021年9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05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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