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前进副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68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前进副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前进 副食品 经营 标签 食品安全法 法规 规定 食品 成文日期 2021-06-30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033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17:09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郑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前进副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XXXXXXXXXXX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北大街(迪亚尔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XX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3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前进副食品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抬头牌羊肝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购进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扣押并制作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陶市监食强【2021】010号)、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食强2021-010)。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在检查时未能提供供应方的资质及进货台账记录,当事人也承认供货方未提供这些资料的情况下依然进货销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2021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 罚告〔2021〕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