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6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餐厅 食品 记录 录制 制度 成文日期 2021-05-13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05-13 16:5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AA8U65W

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麦麦提江·马木提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人民东路22号201号店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依法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店无法提供食品及原材料供货商资质,采购货物发票不全,登记信息不完整,未按要求记录进货查验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做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陶市监责改【2021】40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1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圆月音乐餐厅的责令整改行为进行回头看,检查中发现该店仍未按要求记录进货查验台账,无法提供食品及原材料供货商资质及购货票据,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本局认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27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1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