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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腾旺商贸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2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腾旺商贸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预包装食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商贸 未经许可 擅自 食品 成文日期 2021-03-25 00:00
文        号 陶 市监罚字〔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16:38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腾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8P2TW55


违法事实:

2021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腾旺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公司位于阿克陶县团结北路6号楼3号门面、店面无招牌,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当事人只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抽查,正在从事食品销售的布买热亚木不能提供出示健康证明。查阅该店购进验收记录,现场抽查泰木雷客火锅系列产品、不能出示该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2021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 罚告〔2021〕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万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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