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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美赞百货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2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阿克陶县美赞百货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百货 超过 食品 成文日期 2021-03-23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16:33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美赞百货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镇政府路(镇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阿不XXXXXX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杲、吐尔逊古丽进行出示执法证时对当事人经营的阿克陶县美赞百货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负责人阿不来提·斯坎德尔不在现场,有当事人的弟弟买买吐尔逊·斯坎德尔陪同检查:1.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优客牌、阿乐巴巴、花生 焦香牛轧糖、提拉米苏,味牛轧糖等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以上商品用于销售共8种90包。2.局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买买吐尔逊·斯坎德尔不能出示健康证明。3.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购进验收记录、供货商货质。当事人不能出示购进验收记录、供货商货质。4.经查俄罗斯蜂巢蜜未标示生产日期共16盒。5.冰糖无中文标签、生产等信息。共4盒。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食品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陶市监含2021-003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10109-01并当场支付当事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财务清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处罚。2020年12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 罚告〔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复工复产和激发市场活力的相关工作要求,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因当事人受2020年受3次疫情影响,停业期间无经济收入,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到位,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检查,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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