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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电梯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2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电梯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物业管理 管理有限公司 消除 隐患 情况 擅自 使用 用电 成文日期 2021-02-05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16:5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3134636120

违法事实

202年12月17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楼2单元一部电梯存在电梯曳引轮磨损、钢丝绳磨损,现场下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20201210-1)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陶市监特令【2020】31号)文书,责令停止使用1号楼2单元客梯,限期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2021年02月0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阿克 陶县伊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更换电梯曳引轮及钢丝绳的情况下,继续使用1号楼2单元客梯,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该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及物业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财务清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2021年02月0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陶)市监罚告字〔202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继续使用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当事人在使用电梯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及时,在整改期限内擅自使用电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电梯,消除事故隐患;

2.罚款50000(伍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2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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