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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叉车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2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叉车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 成文日期 2021-02-05 00:00
文        号 陶 市监罚字〔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16:56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叉车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30227789800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哲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01月31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克陶县昌盛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台在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我单位已于2021年01月31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陶市监特令【2021】12号),责令补齐2台叉车出厂资料、办理使用登记证;补齐安全技术档案资料,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在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使用登记证,擅自继续使用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陈述因自己缺乏法律常识,未及时开展法律学习,导致经营行为违法,希望给予从轻处罚。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使用2台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存在违法行为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未按照执法人员的要求进行整改。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继续使用2台叉车,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在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擅自使用2台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2台叉车,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罚款20000(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阿克陶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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