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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一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20 主题分类
名        称 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一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主  题  词 新疆 健康 医药 连锁 阿克陶县 成文日期 2021-02-05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2021〕9号 发布日期 2021-02-05 16:24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一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0722487694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曹疆礼

违法事实:2020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一分店监督检查时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生产厂家为:西双版纳版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为:170117(1盒)/171113(3盒)的4盒双姜胃痛丸(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4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的共3盒,生产日期2017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的共1盒),通过局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4盒过期药品,下发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该店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上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销售记录和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1〕9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上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药品4盒;

2.罚款2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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