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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人民医院违规收费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07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人民医院违规收费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人民医院 违规 收费 成文日期 2021-02-11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字〔2021〕6号 发布日期 2021-02-11 12:30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653022458024354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雷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南大街6号

根据相关线索,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人民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情况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自6月24日起,共向3125名住院患者分别按照160元/人次,120元/人次,80元/人次的标准向住院患者收取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共计397760元。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医保202070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体检测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新医保202077号)文件规定,对八类重点人员进行“应检尽检”,且“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你单位对属于“应检尽检”的患者仍然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当应遵守法律,法规,折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法人)的身份证、法人证、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核酸检测人员清单和住院费用详单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陶市监责退〔2021〕第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应退金额397760元,未退金额397760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的价款,将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罚款:(四)收费项目已经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经调低,仍按原项目、标准实施收费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违法收费所得责令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检查期间,你单位上述违法问题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符合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9776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阿克陶县农业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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