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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焱胜兄弟烧烤店使用不合格烧烤盐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1-00000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焱胜兄弟烧烤店使用不合格烧烤盐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兄弟 烧烤 使用 合格 成文日期 2020-12-10 00:00
文        号 陶市监罚〔2020〕27号 发布日期 2020-12-10 11:56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邸超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焱胜兄弟烧烤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邸超富

2020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中检联检认证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检阿克陶县焱胜兄弟烧烤店抽取的烧烤盐1公斤,新疆中检众联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ZJZL(J)2020-3232),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XZJZL(J)2020-323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受检方,并告知受检方享有复检权利。受检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也未对检验报告认定结论提出异议。2020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发现该批次烧烤盐已全部使用完。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从喀什耿氏氺产品店购进的已经全部销售完,该批次不合格的烧烤盐有进货台账记录,进货票据在相关资料里面。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烧烤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询问笔录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台账登记表复印件1份。

2020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0〕27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烧烤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且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我局拟给予如下处罚:1.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不隐瞒,且涉案食品流向市场后,也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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