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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康健平价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0-000054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康健平价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平价 药店 非法渠道 购进 成文日期 2020-07-10 00:00
文        号 陶市监处罚〔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7-10 16:38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康健平价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L85512867D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北大街26号(县农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战东

2020年3月29日我局接到阿克陶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的关于阿克陶县康健平价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线索材料,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去阿克陶县康健平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该药店药品货架,发票和电脑入库出库记录后,仍未发现有关案件的货物证据。

经查,该药店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提供的李建婷处进行17次交易,总交易金额为605113元、其中有48万元是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金额,125113元为购进药品货款,主要是购进心脑血管药,具体有波立维、立普妥、蒙诺、拜阿司匹林、拜新同、安博诺、络活喜等药品,违法所得为12511.3元。

当事人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1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分;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银行交易记录2份;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3分;

2020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0〕12号,《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陶)市监听告〔2020〕12号,当事人收到后,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当事人上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我局拟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624.3元;

2.罚款375339元

合计罚没款512963.3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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