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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张馨诊所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索  引  号 AKT025-2020-00005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张馨诊所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诊所 经营 医疗器械 成文日期 2020-04-14 00:00
文        号 陶市监处罚〔2020〕09号 发布日期 2020-04-15 16:33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张馨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克陶县张馨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3022MA7A5EKNXY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幸福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馨

2020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张馨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配药室抽屉里有8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有效期:2019年2月(已过期13个月),生产企业: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批号:I1批170324,上述物品被当场查扣,发下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该医院2018年1月20日从克州康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了25袋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进价每袋1元,涉案货值8元,进货票据齐全。

当事人经营一次性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1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1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0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陶)市监罚告〔2020〕09号。当事人收到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一次性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因当时人是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对有关事情不隐瞒,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单位支持疫情后复工复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因当事人认错态度极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8个过期输液器 带针;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阿克陶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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