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3期 第7号)

索  引  号 AKT025-2019-00008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3期 第7号)
主  题  词 阿克陶县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19 第3 第7 成文日期 2019-10-22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9-10-22 15:24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阿克陶县完成第三批49批次食品和农产品抽检任务,其中4批次不合格,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这3家不合格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73日我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检在阿克陶县吐拉甫家禽店抽取土鸡1.8公斤,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19F0709065),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阿克陶县吐拉甫家禽店共201972日从喀什市艾尔肯玉素因卖鸡店购进300公斤的土鸡,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违法所得共计1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该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能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充分说明了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主观上没有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故意。从201972日购进销售到现在并未接收到任何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检验不合格鸡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报告,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故不予没收违法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阿克陶县吐拉甫家禽店通过排查,发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土鸡养殖环节出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质量安全意识,继续落实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2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