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1040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5-21 16:43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16:43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阿克陶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嘉新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653022MA776U190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永芹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东路55院13号楼202号门面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5月04日17时22分至2024年05月04日18时20分,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丹丹(31090221011),阿巴拜克·居乃丁(310902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后对阿克陶县嘉新网吧进行五一假期期间日常执法检查时,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正常营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022MA776U190J)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号为:(65302200007)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该阿克陶县嘉新网吧法人为:周永芹。场所经营范围:互联网上服务。场所相关证件齐全。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阿克陶县嘉新网吧9号机子(普通区域)的上网人员进行查看身份证以及上网内容,检查中上网人员表示身份证刚刚被朋友带走为借口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上网人员是一名高三学生,名叫马**,男,回族,身份证号码:653022************,当事人2024年5月4日17点21分31秒从阿克陶县嘉新网吧正面进入场所内,拿着他爸爸马**,男,回族,家庭住址:新疆阿克陶县********,身份证号码:653022************,上网人员马**要求开两个小时并付款16元,上网时间(2024年17点23分至于17点31分)共八分钟。法人和网管(夫妻关系)在未识别人脸实名登记的情况下就直接给此人开机上网,该阿克陶县嘉新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阿克陶嘉新网吧法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宣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法人周永芹全程在现场,执法人员全程使用4G执法记录仪录像拍摄拍照取证,该检查2024年05月04日18点20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阿克陶县)文综检(勘)字〔2024〕C-00007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执法人员全程使用4G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拍摄拍照取证照。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05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