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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968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4-11 19:10
文        号 陶农(种子)罚〔2024〕01号 发布日期 2024-04-11 19:10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2MAD18WJW5F

住所(住址):阿克陶县现代农业开发区附近客运站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布阿依姆·阿卜力米提

身份证件号码:653022********3022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5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行动时,在现代农业开发区对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法人布阿依姆·阿卜力米提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店面中间的货架上发现高产绿豇二号(20袋)、喀什白油白菜大(16袋)、喀什白油白菜小(6袋)、中豇二号(7袋)、大叶菠菜(24袋)、玻璃脆芹菜(19袋)新椒818(30袋)蔬菜种子。上述蔬菜种子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不出种子备案证。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并录制视频为证。经调查,当事人从喀什爱利热孜农资有限公司进货,目前没有2024年1月以来的销售记录,现场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涉案的122袋蔬菜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同时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涉嫌案件蔬菜种子、台账、当事人相关证件等拍照和视频取证。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3月19日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法人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布阿依姆·阿卜力米提农资店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名称和重量、数量,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涉案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法人代表布阿依姆·阿卜力米提的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涉案种子的进货数量及单价;

6.案件照片8张,证明涉案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种子)告[2024]01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本案的调查,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全部查处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货值金额较少.另外根据进货单据与库存一致,可确定为销售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影响。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大棚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根据种子进货单据,其购进的种子还未销售、未造成影响、无违法所得,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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