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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0967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5-10 19:07
发布日期 2024-05-10 19:07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曹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阿拉尔市南口镇12团西昌路5512号楼2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0902********8327

当事曹敏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1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塔尔乡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工作检查时,针对土地承包人曹敏未开展废旧农膜回收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回收,2024年4月2日上午,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塔尔乡塔尔阿巴提村向土地承包人曹敏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对曹敏承包的棉花地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曹敏承包的棉花地上废旧农膜随处可见,未见回收痕迹,当事人已安排开始犁地,执法人员立即叫停犁地,同时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进行拍照和视频取证。⠂

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4月3日土地承包人曹敏人到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认可了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事实,至此调查结束。经调查,当事人曹敏未按照规定回收废旧农膜的行为,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3.给曹敏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整改到位;

4.当事人曹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在塔尔乡塔尔阿巴提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涉案照片5张,证明未按照规定回收地上废旧农膜的行为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膜)告[2024]04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曹敏未按照规定回收废旧农膜的行为,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立案后积极开展回收,未造成影响,依据《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曹敏未按照规定回收废旧农膜的行为,违反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之规定。

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按照规定回收土地上的废旧农膜;

2.罚款1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5101040002812(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