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4-0081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成文日期 | 2024-04-17 10:25 |
文 号 | 陶农(大工机) 罚告〔2024〕01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10:25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阿尔曼·斯迪克:
经调查,你(单位)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或者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买买提艾力·约力达西
联系电话:137****7775
联系地址:阿克陶县光明东路60号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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