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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3-01302 主题分类
名        称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04-25 18:05
文        号 陶农(农药)罚〔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18:05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R,法人代表:*山·**,联系电话:132*****,住所:新疆阿克陶县**乡**路**号。

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22日16时50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乡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在**村村委会对面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主艾*·**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开展调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店门右侧农药,其中:2甲4氯钠苯磺隆(120袋)、啶磺·氟氯酯(129袋)等2种农药,共249袋。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店主艾*·**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农资销售店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和核实农药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为2250元(129袋*13.5元=1741.5元,120袋*1.5元=180元,30袋*1.5元=45元,21袋*13.5元=283.5元,合计:2250元);违法所得为375元(30袋*2元=60元,21袋*15元=315元,合计:375元)。其销售农药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录制视频为证。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局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依法对涉案的2种农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封存在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扣押物品暂存室。经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2、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违法事实涉案农药产品的数量、价格;

3、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违法事实、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价格、形成的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4、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5、涉案照片5张、视频1段,证明涉案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物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陶农(农药)告[2023]3号),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同意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阿克陶县米**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二十四条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同时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该农资销售店提供的农药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形成违法所得,但全部查处的涉案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克陶县**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

2.没收涉案的2种农药产品共249袋;

3.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4.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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