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伊***·阿****)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14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当场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19:56 |
文 号 | 〔〕陶农大工机简罚〔20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20:02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伊***·阿****于2022年4月19日晚22点15分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阿克陶县54号便民警务站电话通知后,22点43分到达现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和第十八条第二款“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00元。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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