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肉**·艾****伪造检疫标志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2-0096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伪造 检疫标志案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17:46 |
文 号 | 〔〕陶农(动监)罚〔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17:49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肉**·艾****,男、19**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6530********1233,农民、住所:阿克陶县*****乡******路*组****号。
当事人肉**·艾****伪造检疫标志(印章)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2月23日12时,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在皮拉力乡也依勒干村路边发现肉**·艾****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肉**·艾****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调查,经调查肉**·艾****2022年2月23日早晨在自己家中私自屠宰了1只羊,将羊肉放在卖肉的三轮车上,走村串巷进行销售,羊肉上有模糊的紫色印迹,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和询问调查,当事人肉**·艾****承认是自己用手蘸上紫药水抹在羊肉上冒充检疫标志(印章)。
当事人肉**·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肉**·艾****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3.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涉案照片5张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2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2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本案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肉**·艾****伪造检疫标志(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私自屠宰并伪造检疫标志的羊肉还没有出售,未造成影响,可确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肉**·艾****伪造检疫标志(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肉**·艾****如下处罚:
1.没收伪造检疫标志对应的羊肉18.38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
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46***********12(阿克陶县财政局)或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965***********092(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