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种子案
索 引 号 | AKT019-2021-000004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阿克陶县 农业 备案 种子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00:00 |
文 号 | 陶农(种子)罚〔2020〕3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13:18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阿布都克热木。
当事人 销售未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案件来源;立案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列举及说明)。
2020年6月27日,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进行检查,在加马铁力克乡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现销售的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无销售台账。执法人员立即对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阿布都克热木·乌拉依木询问了解情况,当事人阿布都克热木·乌拉依木销售的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提供不出备案证,无销售台账等。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取证,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600公斤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进行了查封。执法人员向单位领导汇报了调查情况,经讨论研究,决定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实,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是2020年度阿克陶县确定的复播玉米主导品种,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加马铁力克乡供销社购进2吨(10.2元/公斤)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在未取得备案证的情况下就进行销售,目前已销售1400公斤(12元/公斤),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千五百二十元(1400*(12-10.8)=2520元)。剩余600公斤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被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予以查封。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阿布都克热木·乌拉依木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人阿布都克热木·乌拉依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何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4、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一页),查封(扣押)财务清单一份(一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种子。
5、涉案照片五张,证明涉案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物证。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被查封的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询问笔录,证实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未取得备案证。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本机关认为:
本机关认为: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对阿克陶县巴格霍伊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0年7月 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也未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认可该案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和第五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1、停止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将剩余的600公斤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退货,并将退货票据提供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立即建立销售、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千五百二十元元。
二、罚款二千元。
三、停止销售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将剩余的600公斤金源早247号复播玉米种子退货,并将退货票据提供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合计:四千五百二十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克陶县支行(阿克陶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陶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阿克陶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克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