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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索  引  号 AKT019-2018-000035 主题分类
名        称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
主  题  词 农作物 种子 监督 抽查 成文日期 2018-07-10 00:0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18-07-10 13:16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农业局 发布机构 农业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依法监督抽查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种子质量,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 2.抽查的种子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3.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阿克陶县农业局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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