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优奖励办法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012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学生评价 奖励 办法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17:58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教育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教育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评选种类及比例
第三条优秀学生的种类及评选比例:
(一)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
(二)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优秀学生干部的种类及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
第三章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班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业和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必须是班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业和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全班学生积极参加校级或院级集体活动;能认真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经常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且卓有成效;班干部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带领全班学生完成校、县交给的各项任务;本学年在校级或县级活动中发挥作用,成绩突出并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
(二)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班风;全班学生无考试舞弊现象;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实际成果;
(三)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课外锻炼;
(四)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坚持晨练、晨读和晚自习,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五)班干部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全班同学在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勤俭节约、热爱劳动、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注重寝室文化建设,班级寝室管理总体水平较高;
第四章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九条各类奖励的资格审查
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励: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政治错误的;
(二)受党纪、团纪或校纪处分的;
(三)拒绝参加校、院和班级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四)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巨大损失的;
(五)损坏公共财物的;
(六)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并且屡教不改的;
(七)退学的;
(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九)违反《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
(十)在评奖中提供虚假参评资料的。
第十条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种事由获得多种奖励(荣誉称号除外)。
第十一条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评选工作由各校教务处和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选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控制比例;
(三)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生所班级申报,经校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校优秀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班级评选,所在班主任审查,教务审核,校领导审批;县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所在学校审批,教务处备案;
(五)各类奖励每学年评定一次;
(九)教务处对校级以上各类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对公示的获奖名单如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学校反映,如反映情况属实,学校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荣获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填写统一印制的登记表,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对荣获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对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奖品或奖金);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