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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K45893645/2024-01594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主  题  词 民生领域案件 成文日期 2024-10-10 12:41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4-10-12 12:31
发文单位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以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阿克陶县某理发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给该消费者使用的染发霜:茶润丝染发霜HD13(清水黑科技)A,批号:PF230905010;茶润丝染发霜HD13(清水黑科技)B,批号:PF230907001(已使用大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产品备案证、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内容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7月22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张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肉苁蓉原浆”的广告宣传文中含有“腰膝酸软”、“盗汗失眠”、“阳痿早泄”、“老年痴呆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内容。实际上“肉苁蓉原浆”仅为一般食品,未取得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期间,当事人为了得到更多关注,委托朋友设计图文、视频资料在视频号、微信朋友圈发布“肉苁蓉原浆”产品广告。支付图文编排设计、视频资料制作费3000元。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阿克陶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克陶县某鸽子抓饭店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2月2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抓饭店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清洗及消毒餐饮具等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当场无法提供采购鸽子的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陶县某家居服务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3月19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家居服务中心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用的“某家居新春样板房合同”中相关说明中写有:“本次样板间优惠最终解释权归某家具总部所有”。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的格式条款中含有“本次样板间优惠最终解释权归某家具总部所有”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克陶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案

2024年7月24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OLIMP橄榄油的食品标签未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上述橄榄油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购进票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并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橄榄油56桶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李某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案

2024年7月11日,根据相关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皮拉力乡13村对李某收购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在农民家收购废旧暖气片,李某称重为152公斤,阿克陶县质量与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技术人员称重为252.4公斤,收购废品车辆上已装车李某称重废品167公斤,阿克陶县质量与计量检验检测中心技术人员称重为277.7公斤。现场拆开台秤主板后发现台秤主板上加装有作弊芯片1个(台秤型号TCS300,最大称重300KG,最小称重2KG,检定分度数3000,出厂编号603768,最大称重150KG,实际分度值100。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且加装作弊芯片台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作弊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1625元,合计罚没款2000元。

案例七: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4起商标侵权案件

2024年6月6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联合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检查。经过检查,发现3家市场主体销售“美孚牌”侵权商品,1家市场主体销售“嘉仕多牌”侵权商品,通过现场鉴定、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已证实阿克陶县3家市场主体销售“美孚牌”商品事实,1家市场主体销售“嘉仕多牌”,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报请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通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86万元,没收侵权商标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阿克陶县某大盘鸡店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2月20日,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克陶县某大盘鸡店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要求清洗及消毒餐饮具、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当场无法提供采购鸡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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