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制品的提醒告诫书
索 引 号 | K45893645/2023-01547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未成年人 销售 烟酒制品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11:19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11:11 |
发文单位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烟酒销售经营户、餐饮经营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酒类制品、烟类制品的侵害,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和酒类制品(含啤酒),并应当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处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提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予以打击处理。特此提示。
投诉举报电话:0908-5722144
阿克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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